1、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机场净空、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机场净空、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协调检查。 2、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据《民航法》、《江西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我市机场净空、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及通信线缆、设置产生电磁项目辐射的设备(设施)等项目的审批和协调报批工作,协调好我市城市发展、城市建设和机场净空、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3、会同我市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破坏我市机场净空保护和民用航空无线电的行为和活动。 4、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市政府对景德镇机场内各驻场单位的协调管理和指导职能。 5、负责景德镇机场改、扩建相关问题的协调、服务。 6、负责协调景德镇机场建设和营运中所涉及地方的相关工作。 7、按照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协调、服务航空公司新增航线的开辟。 8、积极争取和协调国家对民航安全改造资金和支线机场运营补贴和航线亏损补贴资金。 9、负责承接并处置景德镇机场2006年7月24日前的债务及其它遗留问题(未移交人员的改制工作)。 10、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民航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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